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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区别,阿列克西推导出32种分离命题和联系命题。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自我约束机制与外部制约机制严重弱化。据此,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保留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实施权外,将大部分案件都交给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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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参见陈运财:《刑事诉讼与正当之法律程序》,台湾月旦出版社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240页。应当说,在最初设计刑事程序时,我国立法机关赋予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并没有错,而不足在于确立了侦查监督一元主体模式,将侦查监督职能仅仅赋予检察机关。由此,也体现了检察机关追诉犯罪的基本职责。其次,应当建立律师对侦查的监督机制,发挥律师在侦查监督方面的作用。这与域外由法官对强制侦查进行事前审查或者即时审查监督不同。

再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由法官签发逮捕令,第115条规定,逮捕之后,应毫不迟延地解送法院,由法官不迟延地进行讯问。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具有追诉性监督和权利性监督两种功能。权利客体所涉及的资格或能力,包含明显的财产利益因素,但也有精神利益的内容。

〔4〕作为权利客体意义上的财产,可以分为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动产与不动产。知识财产并不包含在上述复制品中,而是体现在复制品所反映出的信息中。可区别性是该类客体的主要特征,法律保护的目的即是防止他人对此类标记的仿冒。〔14〕与知识财产相类似的说法是无形财产。

其实,关于知识产品的理论范畴已有国外学者作出类似表述,知识产权概念的倡导者、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曾将知识产权称之为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早期罗马的克里维特所有制,保留着土地公有的外壳,其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妻子、儿子、奴隶、牲畜以及世袭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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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东西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是重要的财产,因此才作为个人财产权的客体。〔15〕 在我国,曾有一段时期,许多学者将关于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智力成果权,因而相应将这种权利客体归结为智力成果,并且强调其价值不能用货币衡量。三、知识产权与无形产权:制度范畴研究 在民事权利中,知识产权或无形财产权是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相区别而存在的。非物质性的特征表明了它与物质产品具有不同的存在与利用形态。

信息是不能拒绝的,无权使用人利用了他人的知识产品,亦无法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第三,不发生消灭知识产品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知识产品不可能有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期间过程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不过,就无形资产的非实物形态的认定而言,各国大体相同。而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品,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主体对此所生权利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内容。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有些经济学者也主张将该类权利从无形资产中分离出去。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主要是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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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无形财产之无形是相对于动产、不动产之有形而言的。

美国会计界认为,无形资产是非实物的经济资源。对于这一范围的概括,学术界颇有歧见。〔9〕 就物与财产的概念外延来说,只有广义上的物才与财产类似。因此,知识产权与相关权利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在于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基于社会生产方式和法律文化传统的不同,物的范围和法律意义存在着差异。〔3〕罗马法上的无体物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权利系抽象物,概为人们主观所拟制的某种利益,因此被视为区别于有体物的无体物;第二,法律上的无体物,以能用金钱评价为条件,家长权、夫权、自由权等无财产内容,所以不能看作无体物;第三,所有权虽然系主观抽象而成,但罗马人认为该项权利与物同在,而且是最完整之物权,因此所有权应划归有体物的范围。

上述定义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对于该项权利的客体,是难以采用罗马法以来物的理论作出诠释的。

1896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第90条规定:法律上所称之物,仅指有体物而言。客体物独立于民事主体之外,是民事主体以外的客观事物。

在英美法中,由于法律传统的差异,极少使用客体物的概念,而普遍采用财产的说法。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出处:《法学研究》1997年第4期 进入专题: 无形财产权 财产权 。

客体的对象性表明,一定类型的客体总是同一定类型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或者说是某类权利所指向的目标。狭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古罗马的民事客体制度的显著特点是,它不仅将人的本身(如家长对女子、主人对奴隶)作为物件纳入客体物的范畴,而且提出了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划分。知识产品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独立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的另类客体。

在英国法,根据诉讼请求的结果,财产有着实产(RealProperty)与属人财产(Per-sonalProperty)的区分,前者即是可请求返还特定物的财产,而属人财产则是可请求给予损害赔偿的财产。关于无形资产的概念,经济学界尚无统一的定义,一般多用指定无形资产包括的内容来表述无形资产的概念。

〔23〕从上述简要的定义,尚难以把握其确切的法律涵义。土地资源不同于智力资源,在企业资产中类似于有形固定资产,该项权利不能视为非物质形态的财产权。

对此,法学界意见尚属一致;而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则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禁止不正当竞争方面的权利等。关于知识产权的用语,有广狭义之分。

客体物制度在资本主义社会得到充分的发展。两者虽同为人们主观所创制,且具有稀缺性及效用性,但其根本区别在于:第一,客体性质不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近代民法学家将具有一定财产内容的权利视为无体物。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529条规定: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动产为目的的债权及诉讼……,按法律规定均为动产。

包括特许专营权、特许交易资格、商誉权等。同时,无形资产的范围也不能等同于无形财产的权利体系。

直到现在,有些西方学者仍然使用这一概念。一、物与财产:始点范畴的研究物 在民法上的意义,即是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日本会计界强调无形固定资产是同有形固定资产相对立的概念。还有一些学者基于上述权利是无形财产权的考虑,将其客体表述为无体物或无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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